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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农业信息网

(一)拟定全市种植业、畜牧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定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水平的责任。负责农产品质量检测,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状况信息,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组织农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依法实施符合标准的农产品认证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拟定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市间调运检疫手续。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拟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事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和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卫生审查的职责。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草地、宜农滩涂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定全市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三)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农业生物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五)研究拟定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拟定全市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检查、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负责引进外资扶贫项目并组织实施。
    (十六)承担农机的行政管理工作。研究拟定全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政策和农机管理制度;研究拟定农机化发展的规划、措施,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全市农机化发展方向和结构的调整;配合有关部门对农机化工程项目进行立项、考察、审批。
    (十七)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